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从业人员。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帐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帐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所有人员。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那些条件?
按财政部的规定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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