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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的工作前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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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非常好,要知道美国律师中税务律师占的比例相当惊人,具体数字忘了,印象中是60%以上。
但是目前在国内,要作好寂寞很长一段时间的准备,原因:
1、市场未形成,并未有庞大的需求,而需求未形成规模的原因又有:
A、税制尚未完善;专业效用无法突显。
B、税制不够复杂;专业作用无法突显。
C、税制不够健全;税务问题解决的技术含量不高。
总之一句话,客户没有感受到需要专业税务律师处理税务问题的迫切需要。
2、不同学科专业人士对市场的蚕食瓜分,税务师、会计师、律师均在争夺这个市场,而律师并无优势。

如果有意从事非诉讼业务,最关键的是找到合适的平台,因为非诉讼业务最大的特点就是需要团体分工协作,单靠个体是难以作好也难以拿到业务的。目前在国内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被几个著名律所瓜分,包括金杜、君合、海问、国浩以及上海几家大所,其他律所很难拿到业务。所以,要从事非诉讼业务关键在于进入这几家律所。

有没有税务机关的朋友或者税务律师

首先,现在叫逃税了,而且如果是证据确凿,本人不承认也可以判刑,这个是司法部门的事情了。税务局可以申请税收保全,然后强制执行由法院做。

关于律师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阅读: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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